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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生态标准解读(一)

                             作者:王建平   吴岚                       查看其它专家    请教专家

1、 引言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决定(2002/371/EC),对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品欧共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的标准。欧共体的生态标签(Eco—1abel)始于1993年,有“欧洲之花”之美誉,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880/92号法令设立,并于同年颁布了洗衣机和洗碗机的生态标准。到目前为止,Eco—1abel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已达包括纺织产品在内的数十种,并且其扩展的速度也正在加快。

     欧共体的Eco—1abel倡导的是全生态概念,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部分生态概念(如Oeko—TeX标准100)有很大的差异。Eco—1abel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或纺制、纺纱织造、前处理、染整、成衣制作健康的危害。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Eco—1abel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更符合环保要求的生态标准,并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由于欧共体的Eco—1abel标准以法律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

     最早的纺织产品Eco—1abel标准是根据1999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关于建立生态标准以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产品欧共体生态标签(Eco—1abel)的决定(1999/178/EC)而建立的(此前曾推出少数几个单项标准)。根据欧洲议会1980/2000号法令,以及欧盟委员会2000年7月17日关于修改欧共体授权使用Eco—label计划的决定,特别是其中第4和第6(1)条的要新标准。

     欧洲议会1980/2000号法令强调:欧共体Eco—1a—bel标签可被授予具有在改善环境方面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产品。该法令同时规定,必须按不同的产品类别建立相应的Eco—1abel标准。同时欧盟委员会也把标准的有效期定为5年。为保持政策和法律的连续性和严肃性,2002/371/EC为新老标准的实施规定了一个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老标准同时有效,但对新申请人实行新标准,而对已获得Eco—1abel授权使用的企业则要求在12个月内改进他们的产品以适应新的标准。老标准的有效期至2003年5月31日止,新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5月31日止。

关于“纺织产品”的范畴,欧盟委员会的决定(2002/371/EC)定义如下:

     纺织服装和其他附属制品:至少90%的成分是由纺织纤维组成的成衣和其他附属制品(如手帕、领带或丝巾、包袋、购物袋、背包、带子等);

室内用纺织品:至少90%的成分是由纺织纤维组成的室内用纺织品,不包括墙、地覆盖物;

纤维、纱和织物:用于纺织成衣和其他附属制品或室内用纺织品的纤维、纱和织物;

     附加说明:对“纺织服装和其他附属制品”和“室内用纺织品”,羽绒、羽毛、薄膜和涂层不应计入纺织纤维的百分含量中去。

2  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2.1       标准的目的与架构

     该标准的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在纺织生产加工全过程中的关键工序中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针织、漂白、染色和后整理。该标准所设置的限量控制水平将有利于使被授权使用该标签的纺织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处于较低水平。

     该标准对每一条标准条款都列出了具体的评估和认证的要求,并且明确告知是否要求提供声明文件、分析测试报告或其他的证明性文件,以表明申报的产品是否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来自于申请人或他们的供应商。该标准对某些检测项目给出了指定的检测方法,但对已经有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认可的其他方法并不排斥。该标准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获得EMAS或IS014001的认证,但若有的话可作为评估时的参考。

     该标准根据纺织产品大致的生命过程分成三个主要部分: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以及适用性标准。

2.2  纺织纤维标准

    列入本标准的纤维包括:腈纶、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含脂原毛和其他蛋白质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以及其他未包含在本标准中的纤维,但不包括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他无机纤维。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产品中,列入本标准的上述类型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低于5%,则不列入本节所规定的标准的考核范围。同样地,如果纤维是回用材料也无需考核。此处的回用纤维是指来源于纺织和成衣厂或消费者废弃的纺织品或其他材料的纤维。不过,当某种纤维重量百分比高于85%时,则必须满足相关的纤维标准,连回用纤维也不得例外。

评估和判断标准: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纺织产品纤维成分及含量信息。

2.2.1  腈纶

    有两项考核指标:

    (1)原料纤维出纤维生产厂时,其丙烯睛的残留量应低于1.5mg/k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供检测报告,采用的方法为沸水萃取和毛细管气-液色谱定量。

    (2)从聚合到凝固浴的流程中,挥发到大气中的丙烯睛量,按年平均计算,每公斤纤维产量不得超过l 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必须附上一份承诺声明。

2.2.2  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含木棉)

     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农药的残留量是否超标。该标准规定:棉和其他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以下简称棉)不得含有超过0.05ppm(测试方法的检出限)的下列物质:艾氏剂、敌菌丹、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六氯代环己烷(包括所有异构体)、2,4,5-T、氯二甲基-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和磷胺。

     对于有机棉或转基因棉含量超过50%的产品则没有上述要求,但需经一独立的机构按1991年6月24日颁布的欧盟法规(EEC)N02092/91—《农产品的有机栽培及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标识》,确认其生产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生产和验收的要求。此外,如果有书面证明材料表明与棉农的声明相一致,即没有对棉田、棉花植物或棉花本身施用上述化学品,而这种棉纤维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至少在75%以上,则也无上述要求。

     如果棉纤维是100%的有机棉,就是说,经一独立的机构按1991年6月24日颁布的欧盟法规(EEC)No2092/91确认其生产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生产和验收的要求的,申请人可以申报为“有机棉”而直接获得Eco—label。

     评判方法:申请人既可以提交由棉农提供的未使用上述农药的无害化证书或文件,也可以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采用的测试方法应当是:US EPA 8081A[有机杀虫剂,用超声或索氏抽提器用非极性溶剂萃取(如异辛烷或正己烷)],8151A(含氯除草剂,用甲醇萃取),8141A(有机磷化合物)或8270 C(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2.3  聚氨酯弹性纤维

    对聚氨酯弹性纤维生产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

    (1)不得使用有机锡化合物。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供一份未使用该类化合物的声明。

    (2)在聚合和纺丝过程中,释放至大气中的二异氰酸酯的年平均释放量不得高于每公斤纤维产量5mg。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以表明与其声明相一致。

2.2.4  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含大麻、黄麻和苎麻)

     传统的麻类韧皮纤维制取方法是水浸沤麻,由此造成的废水排放相当严重。该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浸沤麻的方法来制取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除非沤麻废水经过处理以降低COD或TOC。对大麻纤维至少降低75%,对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至少降低95%。

     评判方法:如果采用水浸沤麻的方法,申请人应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其测试方法为ISO 6060(COD)。

2.2.5  含脂原毛和其他蛋白质纤维(合绵羊毛、驼毛、羊驼毛和山羊毛)

    对标题所示动物纤维的控制主要在农药、杀虫剂和洗毛废水三个方面:

    (1)农药

     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o.5ppm:γ-六氯代环己烷(γ-六六六)、艾氏剂、异狄氏剂、P,P’-DDT、P,P’-DDD;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2ppm:二嗪农、烯虫磷、杀螟威、二氯倍硫磷、毒死蜱、皮蝇磷。

    (2)杀虫剂

     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0.5ppm: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杀灭菊酯、(RS)-氯氟氰菊酯、氟氯苯菊酯;下列化学物质的总量不得超过2ppm:二氟脲、杀虫隆。

     上述两项(详见1、2)当至少有75%含量的羊毛或其他的蛋白质纤维有书面材料证明与牧民在牧场或相关的动物身上未使用上述化学物质的声明相一致时,可不作要求。

     对(1)和(2)的评判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上面提到的相关文件,也可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为:IW-TO试验方法草案59。

    (3)洗毛废水

     对排入下水道的洗毛污水,其COD不得超过每公斤含脂原毛60g(以年平均值表示)。此外,流出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以使其COD进一步降低至少75%。洗毛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地表水系时,其COD不得超过每公斤含脂原毛5g的水平,其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纳水系的pH值超出此范围),其温度应低于40℃(除非接纳水系的温度高于此温度)。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数据和检测报告,检测方法规定为;ISO 6060。

2,2,6  人造纤维素纤维(含粘胶纤维、Lyocell纤维、醋酯纤维、铜氨纤维和三醋酯纤维)

    对人造纤维素纤维的控制要求有四条:

    (1)纤维中的AOX(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的含量不得超过250ppm。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检测报告,采用的检测方法为:ISO 11480-97(受控的燃烧和微库伦计法)。

    (2)对粘胶纤维,在纤维生产中排人大气的硫化物中硫的含量,按年平均计,生产每公斤长丝不得超过120g,每公斤短纤不得超过30g。

    (3)对粘胶纤维,生产过程中排入水中的锌含量按年平均值表示,每公斤产量不得超过0.3g。

    (4)对铜氨纤维,废水中的铜含量按年平均值表示不得超过0.1ppm。

    对上述(2)、(3)和(4),评判时申请人均应一并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及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2,7  聚酰胺

     在单体生产中排人大气的N20,按年平均值,对聚酰胺6纤维而言,每公斤产量不得超过10g;对聚酰胺66纤维而言,每公斤不得超过50g。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一并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及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2.8  聚酯

     锑氧化物常作为聚酯缩聚时的催化剂,其对人体有害,因此该标准中规定聚酯纤维中锑的含量不得超过260ppm。若纤维中不含锑,则申请人可申明“不含锑”(或相当的内容),可直接获得Eco—1abel。

     评判方法:申请人既可以提交一份声明,也可以出示检测报告。规定的检测方法为:原子吸收光谱法。检测样品应是在任何湿处理之前的原料纤维。

     此外,对在聚酯缩合过程中所释放出的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按年平均值计不得超过每公斤聚酯树脂1.2g(VOCs是指在293.15K温度下,蒸汽压为0.01kPa或以上的任何有机化合物,以及在特定的使用条件下也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一并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或检测报告及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2.9  聚丙烯

    不得使用铅基颜料(着色剂)。评判方法相当简单,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即可。

2.3  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

     本节标准适用于纺织产品生产中的每一步骤,包括纤维的生产,其具体内容围绕前道加工和前处理、染整和复合产品加工等四个环节展开。该标准特意强调:可能含有本标准未涉及的某些染料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回用纤维可不作要求,不过这只是指在回用之前已经用于该回用纤维的染料或其他化学物质。

2.3.1  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

     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主要是指纺纱、织造加工中常用的油剂、润滑剂和浆料等,这些助剂在后道加工中一般都要被清洗掉,从而产生大量废水。从“清洁生产”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角度出发,该标准提出了三条具体的规定:

     (1)用于浆纱的浆料中至少95%(干重)以上的组分在废水处理时可被充分生物分解或降解,或可被循环使用。而对所谓的“可被充分生物分解或降解”的确认,则必须根据下列不同的测试方法及相应的测试结果作出判断:

    -如果用下列方法之一测试(这些测试方法包括0ECD 301A,0ECD 301E,ISO 7827,02CD 302A,ISO 9887,0ECD 302B或ISO 9888),在28天内降解率至少在70%以上。

    -或者用下列方法之一测试(这些测试方法包括0ECD 301B,ISO 9439,0ECD 301C,0ECD 302C,0ECD 301D,IS010707,OECD 301F,ISO 9408,IS010708或IS014593),在28天内降解率至少在60%以上。

    -或者用下列方法之一测试(这些测试方法包括OECD 303或ISO ll 733),在28天内降解率至少在80%以上。

    -或者在上述方法中没有适用的方法可供采用,但有证据证明能达到相等的生物分解或降解程度的。

     该标准规定,达到上述要求,即可被认为是“可被充分生物分解或降解”。具体的认定办法是:申请人提交合适的文件、安全数据单、检测报告和/或声明(包括采用上述何种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以表明所有所使用的浆料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各种用于粗纺加工的助剂(包括梳理油、纺纱整理剂和润滑剂):至少90%(干重)以上的组分在废水处理时能被充分地生物分解或降解。不过此要求不适用于精纺助剂(润滑剂、调湿剂)、络筒油、整经和加捻油、蜡、针织油、硅油和无机物质。

     确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合适的文件、安全数据单、检测报告和/或声明(包括按上述何种检测方法及测试结果),以显示所使用的所有添加或准备剂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中“充分地生物分解和降解”的含义见上述(1)部分。

    (3)矿物油中多环芳烃(PAH)的重量百分比不得大于1.0%。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合适的文件、安全数据单、产品说明书或声明,以表明多环芳烃的含量未超标,或未使用含矿物油的产品。

2.3.2  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

     有些纺织产品在加工、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为避免虫害或霉变,或者为赋予其在使用中具有某些抗微生物的性能,往往会被施以一些杀虫或抗微生物制剂,而这些化学品或多或少会对人体或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该标准规定:

    (1)在成品和半成品的运输或贮藏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氯酚(盐和酯)、PCB和有机锡化合物。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在纱线、织物和最终产品上使用这些物质或化合物的声明。不过,此声明必须基于下列检测方法和检出限的规定:用适当的溶剂萃取、醋酸酐衍生化、毛细管气-液色谱测定、检测器为电子捕获检测器,限定值为0.05ppm。

    (2)产品上不得使用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以免在使用时具有活性。

    评判方法比较简单: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的证明即可。

2.3.3  剥色或脱色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未使用重金属盐(铁除外)或甲醛用于剥色或脱色的声明。

2.3.4  增重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未使用铈化合物用于纱或织物的增重的声明。

2.3.5  辅助化学品

     在纺织产品的加工过程中,表面活性剂的使用相当频繁,而其中有些表面活性剂是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环境激素。因此,该标准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下列化合物的声明:烷基酚氧乙烯醚(APEOs)、直链烷基苯磺酸盐(LAS)、双(氢化牛油烷基)二甲基氯化铵(DTDMAC)、二硬脂基二甲基氯化铵(DSD-MAC)、二(硬化牛油)二甲基氯化铵(DHTDMAC)、乙二胺四乙酸酯(EDTA)和二乙基三胺五乙酸酯(DT-PA),当然也包括未作为任何油剂或处方的一部分。

2.3.6  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

     该标准规定:在每一湿处理工序中,至少95%(重量百分比)以上的所使用的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可在废水处理厂被充分地降解或消化。

     所谓“充分地生物分解或降解”已在上述与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有关的条文中作了定义。该标准规定: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文件、安全数据单、检测报告和/或声明,注明检测方法及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结果,以表明所有使用的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3.7  漂白剂

     传统的氯漂工艺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因而必须加以控制。该标准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漂白废水中AOX排放量应控制在40 mg C1/kg以下,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控制在100 mg C1/kg以下:

    -亚麻和其他韧皮纤维;

    -聚合度在1800以下,最终产品为白‘色的棉纤维。

     评判方法:如果未使用氯漂工艺,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份未使用含氯漂白剂的声明即可;若采用了氯漂工艺,则需提交采用ISO 9562或pr ENl485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本项条款不适用于人造纤维素纤维的生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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