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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生态标准解读(二)

                                 作者:王建平   吴岚                  查看其它专家    请教专家

2.3.8  染料中的杂质

    该标准对所用染料中的无机杂质限量作出如下规定:银(Ag)100 ppm、砷(As)50 ppm、钡(Ba)100 ppm、钙(Ca)20 ppm、钻(Co)500 ppm、铬(Cr)100 ppm、铜(Cu)250 ppm、铁(Fe)2500 ppm、汞(Hg)4 ppm、锰(Mn)1000ppm、镍(Ni)200ppm、铅(Pb)100ppm、硒(Se)20ppm、锑(Sb)50ppm、锡(Sn)250ppm、锌(Zn)1500 ppm。但对任何作为染料分子一部分的金属(如金属络合染料和某些反应性染料等),则在评估时不必考虑上述限定值,因为上述规定只指杂质。

    评判方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声明。

2.3.9  颜料中的杂质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符合下列要求的声明,表明所用颜料中的无机杂质含量未超过下列限量标准:砷50ppm、钡100 ppm、钙50 ppm、铬100 ppm、汞25ppm、铅100 ppm、硒100 ppm、锑250 ppm、锌1000 ppm。

2.3.10  铬媒染色

    该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铬媒染料,因此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

2.3.11  金属络合染料

    如果使用含铜、铬或镍的金属络合染料,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1)印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若染纤维素纤维,处方中每一种金属络合染料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不管是厂内还是厂外)的量应低于20%。对所有其他纤维的染色工序,处方中每一种金属络合染料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不管是厂内还是厂外)的量应低于7%。

    (2)印染废水经处理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处理后排入废水的金属含量不得超过:Cu 75mg/kg(纤维、纱或织物)、Cr 50 mg/kg、Ni 75mg/kg。

    上述两项要求的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也可提交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ISO 8288(测Cu、Ni),ISO 9174或prENl233(测Cr),

2.3.12  偶氮染料

    可能裂解出任何下列芳香胺之一的偶氮染料均不得使用:

4-氨基联苯

联苯胺

4-氯-邻甲基胺

2-萘胺

邻氨基偶氮甲苯

2-氨基-4-硝基甲苯

对氯苯胺

2,4-二氨基苯甲醚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二氯联苯胺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二甲基联苯胺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3,3’-二氯-4,4’-二氨基

4,4’-二氨基联苯醚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邻甲基苯胺

2,4-二氨基甲苯

2,4,5-三甲基苯胺

对苯基偶氮苯胺/对氨基偶氮苯

邻氨基苯甲醚/2-甲氧基苯胺

(92-67—1)

(92—87—5)

(95—69—2)

(91—59—8)

(97—56—3)

(99—55—8)

(106—47—8)

(615—05—4)

(101—77—9)

(91—94—1)

(119—90—4)

(119—93—7)

(838—88—0)

(120—71—8)

(101—14—4)

(101—80—4)

(139—65—1)

(95—53—4)

(95—80—7)

(137—17—7)

(60—09—3)

(90—04—0)

    审核方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这类染料的声明。这份声明的依据是采用下列测试方法标准和限定值:德国方法B—82.02或法国方法XP G 08—014,30ppm。(注:检测结果显示有4-氨基偶氮苯存在时,有可能是假阳性结果,需做进一步确认)。

2.3.13  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染料

    标准中划分了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染料直接具有致癌性,二是某些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危险物质可能被用于染料中。因此,该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下列两类染料的声明:

    (1)不得使用下列染料

    C.1.碱性红9;C.1.分散蓝1;C.1.酸性红26;C.1.碱性紫14;C.1.分散橙11;C.1.直接黑38;C.1.直接蓝6;C.1.直接红28;C.1.分散黄3。

    (2)当下列危险物品被指定使用或可能被指定使用在染料或染料制剂中时,其含量不得超过0.1%。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5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入性致癌);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61(可损害胎儿健康);R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可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1967年6月27日)中有关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及其修订版。

2.3.14  具有潜在致敏性的染料

    该标准规定:下列染料因对人体有潜在的致敏性而只有在染色纤维、纱线或织物的耐汗渍(酸性和碱性)色牢度至少为4级时才能使用。这与目前常见的只规定某一限定值而不考虑色牢度的评判方法有很大的差别:

分散蓝3

分散蓝7

分散蓝26

分散蓝35

分散蓝102

分散蓝106

分散蓝124

分散橙1

分散橙3

分散橙37

分散橙76(以前称橙37)

分散红1

分散红U

分散红17

分散黄1

分散黄9

分散黄39

分散黄49

C.I.61 505

C.I.62 500

C.I.63 305

C.I.11 080

C.I.11 005

C.I.11 110

C.I.62 015

C.I.11 210

C.I.10 345

C.I.10 375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这些染料的声明也可提交采用下列色牢度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IS0105-E04(酸性和碱性,多纤维贴衬沾色评级)。

2.3.15  聚酯用卤化载体

    不得使用卤化载体,且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未使用的声明。

2.3.16  fP花

    有两条规定,第一是所使用的印花色浆不得合有超过5%的可挥发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293.15K温度下,蒸汽压为0.01kPa或以上的任何有机化合物,以及在特定的使用条件下也具有相应的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第二是不得采用塑溶胶印花。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进行印花的声明,也可提供适当的文件并随同一份声明表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3.l7  甲醛

    对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最终织物上的游离和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 ppm(注意:这与现有的其他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他的均为300 ppm。

该标准要求申请人或提交一份未使用含甲醛产品的声明,要么提供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ENIS014184-1。

2.3.l8  湿态加工的废水排放

    对染整湿态加工所排放的废水,该标准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标准:

    (1)从湿态加工场所排放出的废水(不包括含脂原毛洗涤和亚麻沤麻排放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地表水系的,其COD按年平均计算应低于25g/kg。

    审核方法: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文件和按ISO6060做的检测报告,与一份符合声明一起,以表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如果废水在厂内经过处理,并直接排入地表水系,则其pH值应在6-9之间(除非接受水系的pH值不在此范围内),且温度应低于40℃(除非接受水系的温度高于此值)。

    审核方法:申请人需提交文件和检测报告,与符合声明一起,以表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3.l9  阻燃剂

    当下列危险物质被指定使用或可能被指定使用在阻燃剂或阻燃制剂中时,其含量不得超过0.1%(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版):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入性致癌);R50(对水生物非常毒);R51(对水生物有毒);R52(对水生物有害);R53(对水环境可能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61(可损害胎儿健康);R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对于那些在申请时其化学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而不再被列入上述按R代号分类的物质中的阻燃剂,以及在经处理的纱或织物上阻燃剂的残留量低于0.1%的场合,上述要求不再适用。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阻燃剂的声明,也可以注明使用了哪一种阻燃剂,并提供文件(如安全数据单)和/或表明这些阻燃剂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声明。

2.3.20  防缩整理

    卤化防缩物质或制剂只能用于毛条的防缩整理。申请人需提交一份未使用此类物质的声明(除非用于毛条)。

2.3.2l  整理剂

    当下列危险物品被指定使用或可能被指定使用在整理剂或整理制剂中时,其含量不得超过0.1%(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版):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入性致癌);R50(对水生物非常毒);R51(对水生物有毒);R52(对水生物有害);R53(对水环境可能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 61(可损害胎儿健康);R 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审核方法:申请人既可提交一份未使用整理剂的声明,也可以注明使用了哪一种整理剂,并提供文件(如安全数据单)和/或表明这些整理剂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声明。

2.3.22  关于填充材料

    对于使用填充材料的纺织产品,该标准规定:

    (1)由纺织纤维组成的填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纺织纤维标准。

    (2)填充材料应满足本标准11条有关杀虫剂或生物抑制产品的要求和有关甲醛的规定。

    (3)用于洗涤填充料(羽绒、羽毛等天然或合成纤维)的清洁剂和其他化学品,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辅助化学品和有关清洁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的要求。

    审核方式:按相应的标准条款的规定执行。

2.3.23  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

    对于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该标准规定:

    (1)由聚氨酯制得的产品应满足本标准有关有机锡的规定和关于芳香族二异氰酸酯排入大气的规定。

    (2)由聚酯制得的产品应满足本标准关于锑含量的规定和有关在聚合过程中有机挥发性物质排放的规定。

    上述两条款的审核均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3)在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生产中不得使用被归入或可能被归入下列危险物品分类的增塑剂或溶剂(有关与危险物质分类号相对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参见欧盟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版):

    R40(有致癌性而限用);R45(可致癌);R46(可引起遗传性损害);R49(可引起吸人性致癌);R50(对水生物非常毒);R 51(对水生物有毒);R52(对水生物有害);R53(对水环境可能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R60(可降低生育能力);R61(可损害胎儿健康);R62(有可能降低生育能力);R63(有可能损害胎儿健康);R68(有可能引起多种不可逆的危害)。

    审核方法:申请人提交一份未使用这类增塑剂或溶剂的声明。

    该标准还提出:在自愿的前提下,申请人会被要求提供生产厂用水、用电的详细信息,包括纺纱、针织、机织和湿加工。

2.4  适用性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于按相应的标准检测过的染色纱、织物或最终产品。很显然,执行下列适用性性能测试标准的纺织产品必须首先通过上述标准的审核。该标准包含一项尺寸稳定性条款、五项色牢度条款和一项标签标识条款。

2.4.1  在洗涤和烘干后尺寸的变化

    该标准规定,有关尺寸变化的信息应标示在护理标签和包装上。如果尺寸变化超过下列范围,则需增加其他的产品信息:

    ·2%(经向和纬向)可洗和可脱卸的窗帘和家具织物。

    ·6%(经向和纬向)其他机织产品。

    ·8%(直向和横向)其他针织产品。

    ·8%(直向和横向)毛圈(毛巾)织物。

    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

    ·纤维或纱线。

    ·清楚标明“只可干洗”或相同意思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不可脱卸和洗涤的家具织物。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参照采用ISO 5077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但作如下部分改进:按产品标示的温度洗涤3次,每次洗涤后转笼烘干,除非产品上标明采用其他的干燥程序。在产品标示的温度下,洗涤负载(容量2或4kg)取决于洗涤标记。如果任何一个上面所提到的限定值被超出,应提供一份护理标签和包装和/或其他产品信息的拷贝件。

2.4.2  耐洗色牢度

    耐洗色牢度的变色和沾色均至少为3-4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清楚标明“只可干洗”或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相同意思的产品、白色产品或既未染色又未印花的产品以及不可洗涤的家具织物)。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IS0105C06(按产品标示的温度,用过硼酸盐洗衣粉单洗)。

2.4.3  耐汗渍色牢度(酸性、碱性)

    耐汗渍色牢度(酸性、碱性)至少为3-4级(变色和沾色)。但当织物是由再生毛或丝含量超过20%的材料组成且染深色时(标准深度>1/1),色牢度允许为3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白色产品、既未染色又未印花的产品、家具织物、窗帘或类似的用于室内装饰的纺织品。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IS0105E04(酸性和碱性,与多种纤维织物比较)。

2.4.4  耐湿摩色牢度

    耐湿摩色牢度至少为2-3级,但对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牛仔布允许为2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白色或既未染色也未印花的产品。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IS0105X12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

2.4.5  耐干摩色牢度

    耐干摩色牢度至少为4级,但对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牛仔布允许为3—4级。此标准条款不适用于白色产品、既未染色又未印花的产品、窗帘或类似的用于室内装饰的纺织品。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采用IS0105X12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

2.4.6  耐光色牢度

    对用于家具、门帘或窗帘的织物,耐光色牢度至少为5级,其他所有产品的耐光色牢度至少为4级。但对用作家具、门帘或窗帘的织物,若是浅色(标准深度<1/12,且由超过20%的羊毛或其他蛋白质纤维、或超过20%的丝、或超过20%的亚麻或其他韧皮纤维材料制成的,允许为4级)。此项要求不适用于床罩、床垫套或内衣裤。

    审核方式:申请人提交采用IS0105B02规定的测试方法的检测报告。

2.4.7  出现在Eco—1abel标签上的信息

    Eco—label的Box 2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减少水污染

    ·危险物质被限制

    ·涵盖整个生产链

    审核方式:申请人需提交一个印有标签的产品包装样品,以及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声明。

3  结语

    从上述介绍不难看出,新推出的欧共体针对纺织产品的Eco—label标签标准是迄今为止最严格的纺织品生态标准,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纺织品国际贸易中祟尚“绿色”的发展趋势,也是国际纺织品消费市场追求“绿色”的必然结果。

    欧盟的“生态标签”(Eco—label)发展至今已近十年,涉及的产品门类已包括纺织品服装、油漆、纸巾、土壤改良产品、餐具清洗剂、床垫、鞋类、洗衣用品、复印纸、冰箱、洗碗机、灯泡、餐具手洗清洁剂、各种清洁用品、硬地板、个人台式电脑、手提电脑、电视机和洗衣机等十九个大类。欧盟建立该体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把与人们生活和环境休戚相关的各类产品的生产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以推进和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它积极的一面。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在构筑新的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是这种“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市场和消费潮流为导向的,单纯的消极抱怨或观望只会坐失良机、自我淘汰。

    目前,申请授权使用Eco—label生态标签还只是产品生产厂家的自愿行为,相关的生态标准也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但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或贸易商意识到,申请授权使用某些生态标签,对于他们拓展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可以起到十分特殊的作用。有的生产厂家希望以此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从而培育自己的市场,有的希望通过加贴生态标签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能力,也有的希望以此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目前,欧盟的Eco—label标签已不仅在欧盟内部获得了广泛认同,而且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也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为最。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与欧盟正在迅速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努力满足客户的要求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和市场份额。

    欧盟Eco—label标签的授权使用是由各成员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但标准规定的各项检测工作则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完成的。有一点必须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在新颁布的欧盟纺织品Eco—label生态标准中,有许多条款的审核是以申请人的自我声明或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为基础的,这就要求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这与我们在初级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司空见惯的假冒伪劣、不讲信誉的种种现象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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